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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30 00: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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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8日)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协助政府从事社会慈善活动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贫济困、扶老助孤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孤、老、残、幼、贫等生活困难的人,发挥慈善力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作用,促进嘉陵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充市嘉陵区行政审批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驻所设在南充市嘉陵区南虹路四段(火花公园内)。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立足嘉陵,面向社会,以慈善帮扶和公益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为非特定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提供无偿的帮扶活动,慈善公益活动应当遵从社会公众自愿参与原则。
(一)募集款物。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物资,建立各类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
(二)扶贫济困。开展助学、助医、抚幼、扶老、助残、救孤、恤病等符合本团体宗旨的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四)公益援助。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培训。注重慈善宣传,发扬慈善文化;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工作业务培训,探索适合嘉陵发展的慈善之路。
(七)交流合作。加强同市总会及其他地区慈善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区积极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企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八)指导激励。为本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我区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团体会员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打造嘉陵慈善品牌。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九)兴办慈善实体。按规定兴办与本团体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十)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与本团体品牌慈善项目优先合作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五)通过本团体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的权利;
(六)会员单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救助优先权;
(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开展慈善宣传。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一级法人,二级管理,三级网络的慈善管理机制,即区慈善总会为法人组织,乡镇、街道设立慈善分会,村(居)设立慈善工作站。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实行备案制,由3-5人组成。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干事1-2人,由具有影响力、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
第十七条 村(居)委会成立慈善工作站,由 2-3 人组成。站长1人,干事1-2人,由影响力、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分会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村(居)慈善工作站由各分会管理。各分会筹集的慈善资金,可采取报账或拨款制,用于各分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总会按 1%-3%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是:
(一)执行本团体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种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采取会长负责制,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主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人数 3 名),由 1 名监事长、2 名监事组成,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一)监事会监事由本团体选聘,监事应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和经验。本团体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以及本团体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二)监事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
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 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三)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
(一)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团体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以及廉洁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并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党的组织的设立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其标准是: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每年 1000 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 2000 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 5000 元。会员每年 7 月 1 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额的70%。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收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开展慈善项目,须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100 万元非限定性捐款实施的慈善项目;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章程和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转给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 年10月8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本会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会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本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本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本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本会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本会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会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培训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收入等。
第十一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本会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它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其它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支出、其它税金及附加等;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本会规定范围执行,严格实行审批手续,本会实行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3万元以内交由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超出3万元的,须作书面报告,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和项目部长负责。
(二)办公日常工作经费支出1000元以下,由分管日常事务的常务副会长审定签核,超过1000元报会长审定后执行。
(三)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等应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项目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收入的80%,每季度汇总后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阅。金额在5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必须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十七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1万元的,由秘书长与常务副会长商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报会长审定;超过3万元的交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审定,但必须作好发放账目登记。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相关要求,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正确处理好残值。
(三)固定资产登记后要做好标贴,做到“谁使用、谁保管”,并做好资产账目,定期检查,做到账物一致。
(四)捐赠物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做到即时接收,即时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未发放完的物资做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本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员管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本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备用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本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为: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作出分析、判断,为本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023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四川省人民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4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 XXX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且持续注入的资金。
(一)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程序和执行标准,并依据其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的基金,设立方可以是本会,也可以是单个或多个捐赠方。
(二)冠名基金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捐本捐息或保本捐利冠名基金。
(三)捐本捐息冠名基金的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总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四)保本捐利冠名基金的捐赠资金为捐赠人(单位)设定本金的利息或利润。可将本金直接存入本会,也可存在捐赠人(单位)处,其本金产生的利息或利润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该基金每年的捐赠资金不低于设定本金的5%,合约期满后,存入本会的本金返还至捐赠人(单位)。
(一)专项基金格式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项目名称)专项基金”。
(二)冠名基金格式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基金,或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多个捐赠方共同申请成立的冠名基金,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商议报本会审批后确定。冠名基金的名称应有限定性,不能仅使用某一领域的宽泛名称(如:××妇女儿童基金、××关爱老年人基金等)。
(一)总会自行设立的专项基金无启动资金门槛。由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基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保底资金为1万元。
(二)冠名基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机构(非社区微基金、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保底资金为 2000 元,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社区微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000元,保底资金为500元,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100元,基金总规模不低于900元。
(三)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资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执照证件正、副本复印件,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基金管理团队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一)专项基金:本会直接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书,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设立;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由设立方提供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正式设立。
(二)冠名基金: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街道(镇)、社区(村)、个人、家庭申请设立,可以是独家申请设立,也可以是多方共同申请设立,经本会项目部审定通过,与本会就基金设立事项签订《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八条 根据需要,基金可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管委会是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可设干事长 1人、副干事长 2—4 人,干事若干。其中:干事长由该基金设立方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管委会的决议以及基金的宣传、筹募、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工作,向管委会报告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情况。办公室主任可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项目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管委会、办公室或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街道、社区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可用街道、社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签署资金拨付附件。
(二)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的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物资数量和金额大或存在后续安装和服务的,由基金设立方、本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2.购买第三方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执行公益项目的由基金设立方、本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3.特殊情况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由基金设立方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后,由本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总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经设立方与本会共同协商,向本会缴纳 1%-3%的管理费,并在设立基金协议签订书上明确。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申请,经本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活动。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 XX 基金”。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严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一)如违反慈善法及本会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一个月,基金设立方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仍未停止违规行为的,本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三个月;书面警告无效的,本会有权注销基金。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本会有权注销其基金,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基金管理承办部门负责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内容的登记管理。
(四)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本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基金注销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本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五)基金注销后,本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澄清,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基金设立方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本会捐赠账户。本会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个人基金根据个人捐赠意愿由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统筹到相关类别项目支出,支出部分公示到个人。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布、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赠人向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要始终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金要求。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范围除传统慈善救助外,还可用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和社会服务等公共事业领域以及双方认可的慈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实施慈善项目可以由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会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基金设立方与本会约定该基金或慈善项目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基金设立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在支出时需明确支出类别。其中:
(一)项目和活动支出为: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为:管委会的工作经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人员成本(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支出金额的 10%。
第二十四条 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基金支出未达到上年基金收入的70%,本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项目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达到3次的,本会有直接调用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活动的图文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送本会项目专员,项目专员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信息上传至本会官网。
第二十七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会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的。
(二)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经本会与基金设立方协商后 30 日内,基金仍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注销的。
(六)基金设立方或基金管理委员会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而进入基金注销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若因基金管理违规经本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一旦发生终止本专项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严禁本会的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制定,其解释权归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所有。
本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各类慈善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财务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第五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众,开展助困、助学、助孤、助医、助老、助残、赈灾,以及资助和兴办慈善公益项目建设等。
第六条 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其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者通报一次。
第七条 专项捐赠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为严重的突发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部使用于赈灾。
第九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十条 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突发性救急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使用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救助,需经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慈善总会的办公经费,一是区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二是捐赠资金中按约定提取的工作经费,三是利息收入,四是定向支助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财务。
第十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民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统一部署,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政府救助工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和扶助救助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真实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量入为出、不突破预算的原则;
(五)同一对象、同一事件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嘉陵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包括户籍人口和在本区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一)发放救助金
1.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救助标准一般为500—3000元,原则上审批最高额度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
(一)一般程序
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上报——慈善总会终审——审核通过发放救助金的程序进行。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直接由区慈善总会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书(需村社和乡镇街道盖章签字);
3.因病致困应有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其他医院出具的材料复印件;
4.银行卡复印件;
5.能够证明困难的其他材料。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慈善总会通过社会募捐、政府资助、专项基金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资金拨付
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申请人社保卡发放,若本人没有社保卡或者社保卡异常,可以使用家庭其他成员社保卡,一般不得发放现金。
(二)资金监管
1.区慈善总会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资金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2.对虚报冒领、违规变通、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宣传与监督
(一)加强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社会监督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为加强慈善公益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范慈善公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确保慈善公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慈善公益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慈善公益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定向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包括:资助新农村建设、医疗卫生事业、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建设。
二、捐赠程序
1.提出申请。捐赠者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说明资助项目内容,经总会审核同意后办理捐赠手续。
2.签订协议。根据申请,捐赠者、慈善总会、受助者三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捐款者对资金使用意向和管理要求,资金拨付程序方式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资金拨付与使用。捐赠者将资金划到总会账户,资金到账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二)根据情况,向捐赠方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三)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将资金拨付给受助方;(四)受助方根据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金,不得移作他用。
三、项目监督与检查
总会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协议要求及时通报给捐赠方,并接受捐赠方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规范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基金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社区基金资金拨款遵照此细则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社区购买第三方服务。
(二)直接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申请拨款流程
社区基金设立方按本细则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经嘉陵区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进行拨款。
三、申请拨款所需资料
(一)社区购买第三方服务
适用于基金设立方(社区)以社区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相关流程确定由第三方(公益机构或企业)执行的公益项目。嘉陵区慈善总会根据社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款直接支付至第三方。
类别 | 需提交附件资料 |
社区购买第三方服务类(包含工程建设类) | 1.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书或方案(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2.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原件; 3.第三方提供的以嘉陵区慈善总会为抬头的发票原件(嘉陵区慈善总会税号:51510100504102430Y); 4.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资料报告(格式包含但不限于:活动方案、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评分表等); 5.选择第三方的流程相关资料: 包含①5万(含)-20万元的,须进行询价,询价供货商不低于三家,需提供询价单位盖章的报价单,社区确认中选单位意见书; ②20万(含)-30万元的,应进行比选,需提供报价单位盖章的报价单、比选组建设类一致意见(比选组中外部专家数量不低于1/3); ③超过30万元的,需对外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需提供中标书、公开招标公告。 |
(二)直接开展的公益活动
适用于基金设立方直接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由社区按实际发生额向嘉陵区慈善总会报账,或由嘉陵区慈善总会直接支付给受益对象。所有发票均开具嘉陵区慈善总会抬头。
类别 | 需提交附件资料 | |
医疗救助类 | 1.出院证明或病情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家庭情况说明或贫困证明(社区或单位出具); 3.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关系证明及关系救助类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A4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4.直接拨付医院的,需医院出具的预收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5.医疗结算票据复印件(医疗费全额救助的需提供发票原件); 6.现金发放必须有社区加盖公章的受助对象签收原件并需两名以上社区经办人签字(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说明:特殊的住院救助,可先申请转诊至医院,后补票据。 | |
助学类 | 1.学生情况说明(社区或学校出具); 2.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关系证明及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A4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3.符合受益对象确认要求的资金发放统计表(适用于批量发放)。 4.现金发放必须有社区加盖公章的受助对象签收原件并需两名以上社区经办人签字(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 |
助残类 | 1.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关系证明及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A4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2.残疾人证明或残疾证; 3.符合受益对象确认要求的资金发放统计表(适用于批量发放)。 4.现金发放必须有社区加盖公章的受助对象签收原件并需两名以上社区经办人签字(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 |
济困类 | 1.家庭情况说明或贫困证明(社区或单位出具); 2.身份证(或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转非本人银行卡需提供关系证明及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可复印在同一A4纸上,注明开户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3.符合受益对象确认要求的资金发放统计表(适用于批量发放)。 4.现金发放必须有社区加盖公章的受助对象签收原件并需两名以上社区经办人签字(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 |
公益活动(同一活动涉及多类别支出,活动方案及活动结项材料仅提交一次即可) | 志愿者专家 老师社工等劳务费或工资 | 1.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书或方案(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2.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情况证明材料(格式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劳务费发放明细表,并按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工资 规定见《劳务所得个税扣缴规定》;发放表有姓名、身份证号、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发放金额等。 4.身份证、资格证、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及电话号码,可复印在一张A4纸上) 5.现金发放必须有社区加盖公章的收款对象签收原件并需两名以上社区经办人签字(非特殊情况均采用银行支付); |
会议费或培训费 | 1.社区加盖公章的会议议程或培训课程; 2.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情况证明材料(格式包含但不限于结项材料限于:项目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会议签到表或培训签到表(会议或培训名称、时间、参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特殊教育培训受益人签到表内容还应包括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授课老师签名等。 4.相关场地租金增值税普通发票; 5.住宿餐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6.其他支出增值税普通发票; 7.投课费或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 | |
差旅费及车费 | 1.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书或方案(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2.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情况证明材料(格式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差旅费报销(车票、机票票据原件、合理的住宿费发票); 4.报销汽油费(需注明时间、事由,人数、起止地、公里数,汽油票原件)。 | |
外购物品 | 1.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书或方案(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2.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情况证明材料(格式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单一或批量商品必须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选择供货方的流程相关资料: ①5万(含)-20万元的,须进行比价,比价供货商不低于三家,需提供报价单位盖章的报价单,社区确认中选单位意见书; ②20万(含)-50万元的,应进行比选,需提供报价单位盖章的报价单、比选组意见(外部专家不低于1/3); ③超过50万元的,需对外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需提供中标书、公开招标公告。 5.通过公开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购买视同已比价,需附网购物品页面截图。 | |
发放救助物资 | 1.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书或方案(包含详细的资金预算表) 2.社区加盖公章的项目结项情况证明材料(格式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简报、项目结项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3.发放表应注明项目名称、发放单位、日期、受益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领用人签字,一名经手人签字; 4.发放明细表需由受助人所在的村社、福利院、学校等盖章确认。 5.人均总额100元以下的物资发放可不提供发放表,仅需提供由社区加盖公章的物资发放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包含发放人群类别,发放人数,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说明须由一名经手人签字确定) |
四、其他须知
(一)社区基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不得分包、转包项目;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不得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和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报销时应说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法的票据,并留存相关过程资料,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作为支出凭据。
为促进各乡镇(街道)慈善工作健康发展,嘉陵区慈善总会设立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慈善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法律规范下,依据《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宗旨开展慈善工作,负责整合辖区公益慈善资源建设的集慈善捐赠、帮扶救助、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慈善服务平台。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挖掘辖区慈善资源,精准对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组织开展慈善募捐。
(二)在区慈善总会的指导下设立“慈善基金”,参与基金管理使用。
(三)采集辖区慈善供需信息,建立慈善供需清单,组织开展慈善救助、互助互济、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统筹、指导社区(村)捐赠站点开展慈善捐赠工作,做好捐赠物资的调配使用等。
二、组织架构
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站点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由乡镇(街道)民政所所长与指定的1名慈善工作者兼任,负责慈善工作站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成员由辖区内各村(社区)慈善工作室室长及社区慈善工作者组成。
为加强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调动募集善款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根据《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和《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企业、个人捐款、捐物等。
(一)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无偿的捐赠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结合起来,取得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严格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由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做好记录,于5个工作日内将善款交存嘉陵区慈善总会对公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并将嘉陵区慈善总会开具的捐赠票据转交捐赠者。严格钱物登记、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慈善捐款箱内的捐款由嘉陵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共同清点并由嘉陵区慈善总会开具捐赠票据,以慈善工作站的名义公示。
(四)除统一发动捐款外,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开展定向或其他形式的募捐活动,提前向嘉陵区慈善总会报告,根据《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捐赠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和使用条款执行,由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实施。
(一)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本辖区居民的急难愁盼事宜。
(二)资金使用量入为出,当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募集捐款总额的70%。
(三)救助资金的发放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在本辖区公示。
(一)用于本乡镇(街道)困难家庭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
(二)用于本乡镇(街道)遇到天灾人祸导致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救助。
(三)用于本乡镇(街道)道路建设、老年活动室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定向公益慈善项目。
受助者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救助申请表,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调查、审核,区嘉陵区慈善总会负责核实审批。
(一)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募集的资金统一由嘉陵区慈善总会管理。并做好各个乡镇(街道)慈善工作站所募集收支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楚。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规 范化、标准化,保证档案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 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档案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会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条 凡是反映本会战略发展、日常管理及公益项 目等活动,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 件资料,由综合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档案。
(一)治理档案。包括理事、监事基本信息、备案信息、理事会会议文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监事履职记录、离任审计、理监事参与活动资料等。
(二)往来文件。包括本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外 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请示、报告、函复等文件,以及外单位重要来文。
(三)捐赠管理。包括捐赠协议、捐赠方信息、捐赠分析/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制度办法规定、本会领导 人员信息、员工名册、人事简历、录用通知函、人事合同协议、 入职登记表、述职报告、团建、培训、统计等资料。
(五)行政管理。包括本会及各部门合同(项目协议和人事合同协议除外)、用印审批,年检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资料。
(六)合同协议。包括本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的 关于合作、委托、承办、咨询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本会制定的各种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及通知。
(八)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重要活动的剪 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九)基础信息。如登记证书、设立登记、变更、章程 核准等批复、年检结果等。
(十)奖状、奖励证明等。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 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第六条 凡本会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 均要及时归档;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第七条 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 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员,需要使用时可申请复印或复制。
第八条 对遗缺不全的档案,应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第九条 档案的保管应具有防盗、防水、防火、防潮、 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的 “十防”措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档案管 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 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第十一条 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 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第十二条 归档资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 原则依序排列,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并符合长期保管的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发现破损的原始文件要及时进行托裱修补; 字迹扩散、模糊不清的要附抄件;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 正式文稿和批示应改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或者采取其他永久 性措施。
第十五条 应及时建立电子档案,有电子版的归档文件, 一律与纸质文件同步存档,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 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 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 的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 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 一 式两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二十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 该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办理销毁手续,经秘书长批准,方能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属于本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 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本会秘书长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档案资料, 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或 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 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 时追查,并报告秘书长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 的要经秘书长同意,必须外借的,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 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需经秘书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单编号:20241125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借阅方式 | □借阅 □摘录 □外借 □复印 □携带出差 □其他: | 预计归还 日期 | |||
具体用途 | |||||
借阅资料 明细
| 档案号 | 档案名称 | 密级 | 借阅内容 | 份数
|
综合办公室审批: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秘书长审批: □同意 □不同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实际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是否完整: □是 □否 签名: 年 月 日 |
编号 | 档案编号 | 名称( 内容) | 建档时间 | 归档板块 | 变动事项 | 备注 |
1 | JLCS-20240001 |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原则:本会实施慈善公益项目须符合慈善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同时须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项目范围:包括扶贫、赈灾、济困、助学、助医、安老、扶残、助孤等慈善项目,以及优抚、科教、卫生、环保等公益项目。
(三)决策程序:按照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捐赠方定向项目、总会参与联合发起的项目、临时性和突发性项目等类别进行决策。
1.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项目方案,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2.捐赠方定向的项目,由捐赠方共同提出项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3.总会参与联合发起的项目,由参与方提出项目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4.突发性或临时性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四)立项材料:总会策划执行的项目须有项目执行可行性报告、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捐赠方设立的项目主要有捐赠方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物资相关材料等。
1.捐赠方设立项目函: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立项亟须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2.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如是打印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三条 项目实施
(一)友好合作工作室与捐赠方拟定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比较复杂的重大项目,由总会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协议和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合作协议与实施方案提交总会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需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二)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账款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四条 项目监督
(一)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总会有关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采取电话或实地走访形式对项目进行抽查或调研,将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出现的困难或问题及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二)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采取透明运作机制,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捐赠方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赠方进行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四)检查审计:项目每年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单位的审计。
(五)信息公开。项目信息公开按照我会慈善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执行。
第五条 项目归档
(一)项目执行完毕,须形成项目总结报告、评估报告、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评估性档案材料;
(二)项目分类整理,一项一档,做到规范、完整,健全项目档案。
(三)项目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前期立项材料、执行期材料和项目执行完毕评估总结材料等文字和音像资料。
(四)项目档案一式三份,项目部保留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总会有关监督部门留存一份。
第六条 项目终止
(一)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或已经完成捐赠目标时,总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清算手续,终止该项目。
(二)在捐赠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总会有权终止项目:
1.捐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2.受赠方权益受到损害;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当某项目的目标、宗旨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捐赠方无法做出必要调整。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 项目及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会作为一方当事人, 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 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 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是指:本会法务部门或聘请 的第三方法律顾问、律师等。
第四条 本会的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合同管理由合同承办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应贯彻 “先审后签” 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至300,000.00元( 大写:叁拾万元整)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以上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审批,所有合同由法人一笔签订。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 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报备、归档等 工作。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相对方当 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合同 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组织;
(二)以其内设机构、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必需的经营资格或资质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有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
第十条 合同订立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须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住所;
(二)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和收款方账户信息;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通知条款;
(十一)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及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后,才能正式对外签署。承办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合同页数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严禁在合同文本空白处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应及时 送达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分存,并作为收付款和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需向合同相对方提供涉及本会商业秘密的,应在合同中载 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 按合同约定,全面、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 由秘书长 明确指定主管部门, 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七条 除理事会事先授权外,均应先签署合同再履 行,不允许先履行再补签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 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汇报,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会长。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重大分歧,难以协商一致的;
(二)本会可能违约,或拟提前解除合同的;
(三)本会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的;
(四)合同相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有迹象表明其不 准备履行合同或失去履约能力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或有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
(五)合同相对方向本会发出律师函,或已通过仲裁、 诉讼程序向本会主张权利的;
(六)合同存在瑕疵导致合同尚未生效,或合同可能因 某种原因无效的;
(七)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应当汇报的争议事宜。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秘书处、法务应相互配合,
确定争议解决方案。
(一)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秘书处、
法务应共同讨论并确定争议解决方案后,与合同相对方进行 协商,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合同的,重新履行合同审核流程。
(二)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经理事长同意后, 由法务以本会名义发送法律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 应诉。
(三)合同承办部门或相关部门将所涉争议内容移交法 务后,应积极配合签约法务做好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本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 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 文本原件及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合同档案应包括:洽谈资料、 来往函件、传真、邮件、电话记录、图表、声像制品、合同 文本及合同履行期间进行的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本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会员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入会接洽、入会资料初审、会员档案建立、会员日常联系、会费收缴等工作。
第三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 向 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入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会员:个人身份证、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个人)申请表;
单位会员: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南充 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企业)申请表或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团体)申请表。
第五条 总会综合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逐级报总会领导审核后,适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开展慈善宣传;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个人会员不缴纳,单位会员每年不少于1000元。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 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建立会员档案。 总会综合办公室对所有会员建立专门的会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申请表、企业会员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团体会员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个人会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会员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信息泄露。
第十条 建立会员台账。总会综合办公室建立会员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录入会员信息,更新会员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通讯录。总会综合办公室根据会员信息变更情况及时编制或更新会员联络表,印制会员录。
第十二条 做好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总会定期征求会员意见,广泛吸收会员对工作的建议。在慈善公益领域为会员提供全方位、多形式的参观学习、实践交流、慈善创投的机会和平台。维护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退出。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本会社会信誉或 经济利益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经 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基本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学 历 | |||
手机号码 | 职 务 | |||
电子邮箱 | 其他社会职务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个人简历 (可另附页) | ||||
参与或资助的慈善项目/活动(可另附页) | ||||
个人所受奖励及荣誉(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慈善领域) | ||||
入会理由 | ||||
入 会 申 请 | ||||
本人志愿加入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遵守总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总会活动,维护总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为促进我区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人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承诺无违 法违纪行为或不良征信记录。
本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
经研究审议,同意加入成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个人会员。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加入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的个人会员请填写本表,签字并捺印。如不存在有关栏目填 写的内容,可在栏内填写 “无”。
2.请填报本表,并附 2 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参与慈善项目/活动或在科研文化、 学术等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先进事迹及荣获各类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所 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离退休个人可不提报该项资料),纸质版邮寄至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 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3.如有信息变更,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黎宏,联系电话: 0817-3844864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别 | □央企/国企 □民企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 □外资 □其他 | □合资 □事业单位 | ||||||
统一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
近三年年检情况 | |||||||||
单位住所 | |||||||||
邮箱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性 别 | |||||||
单位职务 | 手机号码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身份证号码 | 民 族 | ||||||||
单位会员代表 | 姓 名 | 手机号码 | |||||||
联 络 人 | 姓 名 | 性 别 | |||||||
单位职务 | 手机号码 | ||||||||
入会理由 | |||||||||
感兴趣的点慈善领域 | o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o助学 o助医及患者生活帮扶 o助残、济困及社区发展 o扶幼 o扶老 o志愿服务、文化体育、环保公益及女性关爱等 o其他 | ||||||||
入 会 申 请 | |||||||||
本会志愿加入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遵守总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 参加总会活动,维护总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 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会承诺:我单位委托的会员代表从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
经研究审议,同意加入成为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会员。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加入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的单位会员请填写本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不存在有 关栏目填写的内容,可在栏内填写 “无”。 “单位会员代表”指代表单位参加总会会员代表 大会,履行会员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2.请填报本表,并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 代表简介, 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3.如有信息变更,请及时与我会联系。联系人:黎宏,联系电话: 0817-3844864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个人会员退会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会员证号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电子邮箱 | ||||
会员批准时间 | 是否交回证书 | □是 □否 | |||
退会理由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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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 年 月 日 |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单位会员退会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别 | □央企/国企 □事业单位 | □民企 □外资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 □合资 □其他 | |||
统一信用代码 | ||||||
单位会员代表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会员批准时间 | 是是否交回证书 | □是 □否 | ||||
退 会 申 请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 年 月 日
|
第一条 为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捐赠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健全总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会长办公会的组织、议事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慈善总会决策和管理机构,对理 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事宜。
(四)重大决策、重大非定向慈善项目安排、大额非定 向资金使用、审核财务收支明细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举行的前三天,秘书长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告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 整理会议议题,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一天告知秘书长,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 由 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 代为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及执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
会长办公会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重大非 定向慈善项目立项、重大非定向慈善资金分配等一些重大事 件作出决定时,需以会议方式召开。
如有重大问题需要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可由会长、副 会长或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同意后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可采 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拟制、会长确定。会议原则 上不搞临时动议。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前将议题 及方案发给出席会议人员,认真分析和广泛调查研究,会上 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规定形成决议。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会议上, 出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 成决定,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以会议方式召开必须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讨论的事项在会议主持人主持下形 成结论。如需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表决方式。对重大问题 题应实行 “ 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现场会议 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根 据我会实际,制订本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办公期间要保持肃静,不得无故乱窜办公室,不得做 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讲文明、有礼貌;
4.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5.爱护办公设备、设施,注意保密,注意安全,节约用 水、用电,离开办公室时,应关好门窗。
6.工作人员请销假。一般工作员工请假一日以内的报秘书长批准;一日以上经报会长批准。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否则一经查实视为旷工。
8.对确有急事、急诊等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依程序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9.无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缺勤累计超过 10 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0.请假期满,应按时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 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11.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12.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认真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 致漏事、误事,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在秘书 处议事会上作深刻检讨。
13.因不当行为被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或媒体曝光, 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处理。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文明管理、规范管理,提高南充 市嘉陵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 总会”)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南充市嘉陵区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总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总会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3:00—18:00,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工作时间随季节调整,将另行通知。
1、 出差。因工作原因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表》( 见 附件 1)并报直接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部门负责人外出,应报秘书长同意。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应 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秘书长。秘书长外出需报常务会长同意)。长期出差的员工须由所在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报秘 书长签字同意后,交至综合办公室备案。
2、外勤。因公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进行正常 考勤的,须告知直接领导同意,并将外勤原因通告至综合办公室进行备案。
3、加班。总会不提倡加班,鼓励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除统一安排的加班外,员 工在工作日内自发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由员工个人(如果是同时安排多人加班的,则由部门负 责人提出申请)在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件2) 并报直接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因任务紧急无法在加班前提交申请的,需在加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加班视为未加班。
1、迟到或早退。在总会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 岗或离岗的,视为迟到、早退。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由直接领导批评警告;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在 总会内部通报批评。
2、旷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旷工期间员工本人的直接领导应进行催告、提醒、警告,督 促员工正常上班;员工当月累计旷工5天(含) 以上,且经 催告、提醒、警告,督促仍不到岗者,理事会将予以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并报总会审批;员工旷工期间扣发相应日工资, 不享受各种津补贴。
1、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总会原则上实行周末双休制(星期六、星期日),如 部门因其工作特殊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行灵活休假制度。
3、其他经总会发文决定的统一休假日,按总会规定执 行。
4、上述日常休假为员工正常假期,鼓励全体员工按照 规定休息休假。若确因重大突发事件、重要阶段性工作等不 能保证正常休假的,由相关工作负责人在此后3个月内合理 安排员工调休或补休。
建立请(休)假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员工请假一 日 以内的报秘书长批准;一日以上报会长批准;请(休)假人员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见附件 3)后报至综合办公室备案,回单位后应及时前往综合办公室进行销假。
1、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需请假的,要写请假条,其中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的需有医疗单位的证明。
2、工作人员因病或因私事不能坚持上班的,必须严格 履行逐级请假审批手续。超过请假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3、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 执行。
4、员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 请假的,停发全额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并酌情考虑工作 安排。
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 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以根据 路程远近,给予1~2天路程假。
2、产假。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生育政策工作的员工, 提供规定的生育资料后可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产假及奖励假(正常产假158天,纯母乳喂养的产妇可额外增加
30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员工配偶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生育政策生产的,员工可申请陪产假(具体休假时间按地区法定规定执行)。
1、员工在总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员工工龄按照总会相关规定计算,工龄计算截止 基准日为上年度12月31日;
(5)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5年的员工,上一年度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时间满 5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上一年度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员工,上一年度请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 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4、总会鼓励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休年休假。 员工本人原 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按自愿放弃对待。各级负责人 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与员工充分沟通,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假。一般年休假须在1个年度内休完,不跨年,可以集中安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 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年休假可以冲抵当年度同等天数的事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父母、 子女)死亡,给予3天假期处理丧事,旁系亲属死亡,给予1—3 天的假期。
2、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超出丧假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工作或出差期间因工受伤,须立即通知会长, 由总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后,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明确与地方性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依照地方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区慈善总 会。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 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明确的经总会研究后另行规定。
申请时间:
申请人 | 职 务 | ||
同行人员 | |||
出差目的地 | |||
出差起始时间 | |||
出差事由 | |||
出差计划 | |||
审批意见 | 盖章/日期: |
申请时间:
申请人 | 职务 | ||
加班时段 |
| ||
加班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加班人员 | |||
加班事由 | |||
审批意见 |
签字/日期: |
申请时间:
申请人 | 所属部门 | 职 务 | ||||
类别 |
| |||||
天数 | 日期 | |||||
理由 | ||||||
审批意见 |
签字/日期: |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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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综合办公室备案 | ||||||
登记人: 登记日期: | ||||||
销假日期
| 年 月 日 时,实际 天。 签字: |
备注:请(休)假员工务必在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 办理请销假手续。